10.3969/j.issn.1674-1455.2020.04.002
中国民法处分行为之多元模式
处分行为是民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民法实体法中所使用的"处分""处分权""无权处分""有权处分"条文多数与处分行为相关.实证法表明,中国民法之处分概念是广义的,未精致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民法典》所称的处分,也包括出资、出卖、赠与、投资入股等形式.学理上,应将处分概念限缩于狭义的处分行为,即直接移转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动产抵押的设立等意思主义加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似乎是一体的,合同生效一方面发生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现行民法对处分行为并无特定的形式要求,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之合意存在于登记申请中,动产所有权移转之合意在交付行为中被推定,除非存在相反的意思表示,如所有权保留.中国民法之处分行为是有因的,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一般也无效.形式上,处分行为可以和负担行为合一,也可以分离,但无论如何,两者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都应该加以区分考察,这仍是民法的基本原理.
处分行为、处分权、民法典、有因性、无权处分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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