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3.012
行政行为如何说理:事实、规范和决定的法律证成
行政行为的说理存在欠缺,是当下执法实践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对法律论证的要求认识不足.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或传统涵摄模式所能概括.论证的核心是对事实和规范两个前提的证立:事实是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建构;规范须经一般规范到个案规范的证成;在事实和规范均已证立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最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展开说理时,在内容方面,需要遵守说理的黄金圈规则(3W规则),即说明行政行为“是什么”“如何做”以及“为什么”得出如此决定;在说理形式上,需要遵守“对话式说理”“反思性说理”“商谈和论辩中说理”等要求.
行政行为、说理、法律论证、法律证成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正当程序的法理;法律和社会科学多视角的分析”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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