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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0.03.008

商事行为理论在商法中的意义与规则建构

引用
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商事行为是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独立类型的行为.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承担了这一功能.商事行为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法律适用、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形式、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等角度展开.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立法与司法普遍接受的商事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并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

商事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商法独立性、营利性、商事特别规则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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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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