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2.010
日本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私法的意义与界限
日本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并无民法上的明确依据,亦没有制定特别诉讼法律,实务中也未得到判例的支持,对这个问题多以学理探讨为主.学说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以环境权论为发端,主要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停止侵害请求为主轴而展开,但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讨论所涉不多.在美国法、欧盟法以及德法等国法律的影响下,日本学界自本世纪初开始探讨如何发挥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的作用.日本主流学界倾向在民事法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概念,承认环保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资格.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在私法中的定位以及界限,日本学说以环境权论、环境秩序论等传统民法理论解释民事主体请求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当事人适格、诉讼利益等诉讼法学说解释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性、团体诉讼、停止侵害
本文系2018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NDJC054YB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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