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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0.02.009

瑞士法上生态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系

引用
瑞士现行法主要以行政手段规制生态损害问题,其规制思路是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更重预防.就预防和治理生态损害,行政法上贯彻"原因者付费"原则,根据污染、破坏行为的类型,可分别适用广义和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贯彻广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环境税,贯彻狭义原因者付费原则的工具是行政命令.瑞士私法也曾尝试在侵权法中扩张"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下.这一尝试体现在"侵权法全面修订草案"中,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由于各方强烈反对,最终草案被废止.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份内之事,但行政机关难免有履职疏忽之处,而一旦疏忽,后果严重且事后恢复难度较大,因此法律赋予环保组织"公益型行政诉愿"资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监督行政机关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损害、原因者付费、环境公益诉讼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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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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