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1.014
被追诉人的管辖程序性权利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将管辖视为纯粹的案件分配机制,忽视了管辖制度内在的权利保障功能,由此造成管辖规范的职权化特征过于浓厚,权利色彩几近空白.法定管辖权利是被追诉人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来源,也决定了管辖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范围.应当在规范层面肯定被追诉人的管辖变更申请权与管辖异议权,并根据权利的功能要求作不同的程序规范设计.鉴于法定管辖权利的保障需要,管辖程序性权利应允许上诉救济,但亦应通过必要的程序机制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
管辖制度、法定管辖权利、程序规范、上诉救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管辖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重建研究"项目编号:13CFX051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1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