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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9.06.014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引用
庭审实质化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该项制度沦为"空转".证人保护措施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证人作证的案件;办案机关、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成为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应当推定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从而由办案机关酌情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他案件,则应由办案机关裁量是否启动证人保护;证人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谁需要,谁保护,基础保护不变,新增保护叠加"原则,保护措施的选择,既要体现及时性,也要关注诉讼阶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审判阶段,应当实现证人保护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两方面的平衡.

庭审实质化、证人保护、实施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L004

2019-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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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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