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6.010
集资犯罪追赃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及其解决——以是否追缴集资参与人获得利息切入
集资参与人所获利息(收益)是否应追缴,是集资犯罪追赃中典型的刑民交叉实体争议问题.处理集资犯罪的刑事司法文件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集中外化了其刑民冲突.刑事领域合同无效的传统观念面临民事审判认定涉罪合同有效的挑战,追缴集资参与人获利的合法性存疑.刑事追赃有别于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合同效力与构成犯罪的评价对象不同,集资参与人不因集资人构成犯罪而违法,以集资参与人参与违法活动为由认为获利不是合法收入故而应追缴的逻辑不成立.根据参与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对是否追缴利息(收益)作区别化处理.
集资犯罪、追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高利贷
2019-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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