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4.005
《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 ——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务运用过程中却举步维艰.随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似乎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指明了方向,但司法实例表明现实应用并非学理想象的完美.诚然,法律制定得多么天衣无缝,它终归是一套汇集人类法治思想显现于文字的逻辑系统,且必须和纷繁庞杂的社会与时俱进,法解释学技术犹如医学上的治疗技术,针对特定的法规对症下药,为特殊疑难案例提供药方.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官不得不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面临着再解释的尴尬局面,文章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终点,结合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法律解释、目的解释、利益衡量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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