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3.009
检察公益诉讼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相对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主体、程序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依据民事、行政诉讼的一般理论和制度,结合实践,妥善处理其中的程序问题,即: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还应考虑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应考虑跨区域管辖和"人身罚""资格罚"的行政管辖问题;特殊危害行为中一类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有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危险行为具有可诉性;应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为原则,来处理诉讼类型和案件类型的竞合问题;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处理行政公益诉讼适格被告的选择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管辖、诉因、诉讼竞合、适格被告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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