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2.014
生态修复责任之保障制度初探
生态修复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各国法律中已经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因此,为保证责任人最终具有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制度,也在试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但是这些制度的保障功能十分薄弱,应当构建以生态修复保证金、强制性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生态修复责任保障机制,确保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保证金、生态修复保险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
201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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