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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9.02.013

公司资本不足下的股东贷款及其规制——风险激励的视角

引用
对于股东以债权形式向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德、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特殊规制.最高院在201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沙港案”中,也提出了该案在股东债权清偿方面的意义.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界定股东贷款问题,对其特殊处理就无法进行合理论证,不仅产生相同行为不同对待的嫌疑,在后续的具体制度构建中也会困难重重.本文试图从股东贷款的经济意义着手,讨论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债权对于股东风险偏好的影响,进而得出对股东债权进行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并以我国的借鉴为出发点,引述德、美两国的相关制度与学说,以期丰富学界讨论.

风险激励、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自有资本替代、衡平居次、重新定性

201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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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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