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1.014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模式与司法组织探讨
当前,我国政策与立法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大力提倡公权力主导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对社会力量融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秉持谨慎态度,法院职权主义适度强化,需要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能动,未来的走向是,促使私人执法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理想走向现实.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组织与能力的建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转变环境司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保护理念,合理平衡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强化环保法官独立性,改良环保法官考核制度,提高审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法官与专家陪审员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建立环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因地制宜设置和调整环保司法组织,适时建立生态环保法院,比目前机械的设置环境审判组织的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要内容丰富得多.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司法组织
2014~2017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4AFX023;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1B07;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GJ2011B09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