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1.009
从已有司法解释看民法典合同编分则草案的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整理,取其合理且有意义者纳入民法典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名合同的司法解释的条文主要有证明标准型、简单解释型、澄清误解型、多义取舍型、具体细化型、漏洞填补型、裁量因素型、裁量方案型、意思表示解释型等类型.其中,漏洞填补型条文、具体细化型条文、多义取舍型条文、澄清误解型条文,以及针对某些较难准确解释当事人意思的场合所设置的意思表示解释型条文,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立法者认可这些类型的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则应将之纳入民法典中;如不认可,也应尽力找到一种妥当的表达方式表达出立法者的相反立场.司法解释中的简单解释型条文和裁量因素型条文纳入民法典中的意义不大,裁量方案型条文和证明标准型条文不应纳入民法典中.
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分则、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方法、漏洞填补
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民事司法解释研究"17K023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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