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12
论破产追加分配
《破产法》第123条及其关联条款是追加分配制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其中若干规定不甚合理,难以满足追加分配之实践要求,实有修正之必要.追加分配不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必要条件,最后分配方案异议期经过即可提出申请.现行破产法中债权人之申请权宜改为间接申请或第二顺位申请权,由管理人申请并执行追加分配.追回财产的范围中,应当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转让之撤销"这类情形.两年的除斥期间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可考虑适当延长.此外,针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不同,对于除斥期间期限设置可采区分主义立法例.对于追加分配中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小额财产"之处理,可秉持"取之于破产、用之于破产"之理念,将其归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基金.另外,对于追加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救济、监督机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亦应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破产、追加分配、最后分配、债权人、管理人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