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07

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国家义务构造

引用
"环境国家"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需要的国家新类型、新形态,其落实需要围绕特定时期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展开.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看,经历了从"总量控制目标"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历史性转型;我国环境法治正在经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型,国家义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在法秩序中的具体实现,需要各个公权力主体采取积极行动,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当代中国宪法秩序,执政党在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过程中发挥核心与主导作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形塑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更好地规范、促进国家权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使.

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环境国家、党政同责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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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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