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03
论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的证据资格
由于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特殊性以及印证证明模式对取证制度的影响,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实为监察调查取证的核心.从应然的证据法理判断,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取得证据资格,必须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其属于庭外陈述而有悖于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因此,应参酌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法理,设定法定种类之例外,以达到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的目的.被调查人陈述笔录制作的完善尚须摒弃印证证明模式,摒弃基于主客二分的认知思维下主体向客体单向度认知的独断论和客观主义真实论的思维模式,赋予被调查人诉讼主体地位,并向笔录制作过程中本应呈现的建构性、对话和论辩性等应然属性回归,以实现刑事程序法治.
被调查人庭外陈述、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监察调查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近代中国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研究"14BFX068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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