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01

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引用
《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独立性

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课题"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研究"16NDJC281YB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1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8,(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