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01
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独立性
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课题"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研究"16NDJC281YB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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