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5.010
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
英美侵权法领域存在与合同法相似的可预见性规则,用于限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不超过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范围.可预见性规则在英美侵权法确立之初主要用于过失判断,后逐渐拓展到因果关系领域并成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可预见的是可被认识到并可避免的,却不必然是可能的、自然发展的.行为人只对合理预见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具有道德正当性和经济合理性.我国侵权法虽未规定可预见性规则,但司法实践却有切实运用,应当予以肯定.
可预见性、可能性、侵权损害赔偿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BS010;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17SKJ01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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