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5.008
《侵权责任法》第12条适用范围之厘定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在总则和分则部分的适用范围一直难以厘定,通过区分共同侵权、"可能全部原因力"和共同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可以将第1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共同因果关系案型.加害份额不明不应属于第12条调整,应当类推适用第10条和第11条确立的"可能全部原因力"理论,在可能最大的共同份额内适用连带责任.单向共同因果关系案件则应当结合"可能全部原因力"和共同因果关系,区分内外部责任的承担和分担,分别确定各个加害人责任.第12条对分则具有辐射作用,分则中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责任类型应当予以坚持,而分则部分较之于12条反而对受害人不利的条文则应当借助第12条的辐射作用重新予以解释,借助公平原则和动态体系论重新构造出修正侵权责任要件的案型.
共同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原因力、共同因果关系
教育部留学基金资助——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成果
2018-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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