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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8.04.004

共享单车的行政法调控 ——兼评互联网新经济的行政法调控模型

引用
共享单车是互联网新经济的特色产物.但由于法律供给的虚置、执行正义的缺失、金融监管的萎缩、规制响应的滞后等行政规制缺陷,导致这一新生事物在科技、资本与市场诸方面都缺乏法律调控情形下一度野蛮生长,尔后过早呈现衰败景象.现实之纠结在于"法无明文规定"前提下,行政主体只能以地方先行、政策主导、行政行为等三类规制策略为主题对共享单车予以规制.顺势之举是互联网新经济的行政法调控应该通过组织法塑造协作治理、通过法律治理与政策治理关系模型塑造规制依据、通过类型化行政行为塑造行为规制,分别从线上线下打造互联网新经济的行政法O2O调控模型.互联网新经济的根本方向和出路在于既要返回行政法传统获取教义学的精细化法规范主义供给,也要面向行政法未来寻求实验主义的功能化法政策技术支持.

共享单车、行政法、行政规制、O2O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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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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