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3.002
徘徊于自治与管制之间:外国投资法草案述评
外国投资法草案既增进自治,又强化管制,存在结构性矛盾.国家管制应受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双重控制,草案的管制规定在诸多方面欠缺实体或程序正当性.其中深层次原因包括管制模式不妥当(延续旧有的主体管制模式)和法律定位不适宜(从私法本位转向公法本位却又背离公法原则).实现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之目标,须坚持“平等进入、平等保护、平等管制”立场,草案关于外国投资定义、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值得通盘检讨.
私法自治、管制、外国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
2018-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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