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7.06.003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一般原则、补充性、强制性、公共秩序性
2018-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