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7.05.015
论域外法上的家庭民事主体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关于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目前域外法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明确承认家庭之主体地位,二是间接承认家庭之主体地位,三是未赋予家庭主体地位.东亚国家多肯定家庭之主体地位,我国是东亚文明发源地,也是家文化的发源地,民法典更应当肯定家庭之民事主体地位.
域外法、家庭、民事主体地位
TE6;D99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