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7.05.00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之再审视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公权力、市场秩序
D91;D92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1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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