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的类型分析
举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设定相对固化的程序,并不创设查处和答复义务,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内在地隐含于其查处的职责.举报答复行为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种,涵盖行政处理的答复为实体意义的答复.前者属于观念通知,后者系行政行为.程序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在于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视自益性举报抑或公益性举报而定.在公益性举报,举报人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在自益性举报,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答复义务对举报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举报、答复、行政处理、可诉性
D92;F8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成果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