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实体规范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引发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问题,如刑法能否为匿名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刑法应否将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刑法应否为个人关键信息提供特殊保护等,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同时,《网络安全法》与该《解释》的出台也使刑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传统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主要是罚金与罚款衔接不顺以及相似罪名的司法解释矛盾突出.《网络安全法》不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刑法在应对网络信息数据犯罪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和解释刑法规范的自有规定.
网络安全法、刑法、司法解释、第253条之一
D63;TD7
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传统犯罪网络异化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SKL-2015-223的部分研究成果,并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重点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资助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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