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法: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
涉及公共安全风险犯罪行为的罪种适用因法条竞合之故面临很多争议,存在认定方法上的困难.本文基于识别成本、防控成本和外部性三个维度建构了一个罪种适用的识别框架,提出先认定外部性,继而认定其识别和防控成本,以最终判断罪种适用的认定方法.应以直接和间接法则认定外部性存在与否,并依据科学和经验法则、显示性法则和演化法则判断外部性强弱.产权/权利的配置、所有可得信息能使得风险可低成本识别,可识别本身就提供了主动防控风险的可能性,但法定义务则限制了对风险的识别;拒绝交易的可能、科学和经验法则、技术可能性与成本的衡平以及监管制度的存在及可靠性,可作为防控成本的衡量标准使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外部性、识别成本、防控成本
D92;DF6
201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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