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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7.03.013

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引用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行政诉讼法、确认无效判决、诉讼时效、无效行政行为

D9 ;DF7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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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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