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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6.006

刑事庭审质证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100个庭审案例为样本

引用
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刑事庭审、质证、交叉询问、对质

DF7;D92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6AFX012;也是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公诉案件庭审功能实证研究”的成果之一2014ZR0120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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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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