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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6.003

商法品格:民法典不能承受之重

引用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本文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本文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本文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商法、商法品格、民法典、法典编纂

D92;D9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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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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