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6.05.017
公共安全视角下药品致害救济机制重构
我国政府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定位完成了从市场秩序问题到社会管理问题再到公共安全问题的转变.当药品安全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问题时,意味着国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药品致害事件.面对传统责任体系下救济不足的情况,可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考虑发展补充性质的国家责任,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风险基金等制度对药品致害的救济机制进行重构.
公共安全、药品致害、救济
TS9;TS8
201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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