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6.05.016
我国法治指数建设中的三个问题
“法治中国”所处时空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需要的法治是一种同时吸收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和程序法治合理因素的综合型法治,这种综合型法治是我们思考法治指数建设的前提和出发点.在法治指数的具体设计中,需要注意区分法治效果指数与法治促进指数及主观法治指数与客观法治指数并分别协调好这两对指数相互间的关系.而就指数的利用而言,则需要清楚量化的法治指数并非如同其最终表现出来的那个数字一样是完全精确的,法治指数中指标体系建构的可操纵性、具体考核标准意义的多维性等原因都导致法治指数最多只具有有限的客观性因而在运用时不宜绝对化.
法治、法治指数、效果指数、促进指数、客观性
DF0;D92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领导班子法治建设实绩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核制度研究”CLS2015C25;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研究”资助
201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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