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6.05.013
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确认无效、诉判一致、审查标准、起诉期限
D92;D9
201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