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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4.008

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引用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化、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目的

D92;DF7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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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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