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6.03.012
行政执法检察机制改革的几点设想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必须符合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和司法规律,应当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裁量权,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贯穿监督的全过程,根据监督的必要性原则科学界定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目标的一致性,即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监督并非“制肘”,检察与行政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行政执法检察改革中应重视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完善有关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互动协作机制,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以及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监督程序、机制改革、检察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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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作者所承担的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课题编号CLS2015ZDZX1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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