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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3.003

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引用
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后果。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多种要素,但是最根本的要素,是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订立网络交易合同的“下单”服务,即对消费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提供平台服务。具备了这个要素,这种转化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动因,就会发生网络平台服务性质的转化,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就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在其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网络媒介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性质转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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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66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项目14SFB2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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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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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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