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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1.007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

引用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金、感情投资

DF6;D92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ECT-13-0062;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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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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