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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6.01.005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引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特别重大事项

D6 ;D9

教育部基金项目13YJA820030;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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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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