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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14

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独立性

引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作为特殊的社会中介机构,肩负着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重担,在其切断与环保部门的行政利益联系、杜绝行政腐败源头的同时,需要在资质认证、审批环评文件等方面受到政府机关的严格管制和监督.因此,只有在制度设计上赋予环评机构以适当的独立性,才能使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高质量的环评,维护环评市场的有序与稳定.环评机构独立性包括财政独立、人事独立、评价独立和责任独立四个方面.现阶段,我国存在环评机构数量过多、环评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环评审批制度不完善、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利益勾结、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机制不健全等影响环评独立性的因素.因此,我国需要通过完善环评机构财政制度、人事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来全面加强环评机构的独立性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独立、责任追究、环评审批、环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G64;X92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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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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