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12
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研究
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银行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扣划借款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清偿行为是否可依据破产法子以撤销,以及银行对借款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在破产程序中能否行使抵销权等一系列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笔者认为,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银行据此扣划借款人账户资金的清偿行为,原则上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予以撤销.银行对借款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在破产程序中能否行使抵销权,需根据借款人银行账户的性质区分认定,对企业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可以抵销,对信托保管类账户中的资金禁止抵销,对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也不允许进行抵销.
加速到期条款、破产撤销权、银行破产抵销权、借款人银行账户
F83;G47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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