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06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如何善待律师权利——兼论泄露案件信息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也与律师执业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泄露案件信息罪的增设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为了促进"刑九"中上述两项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防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状况不至因刑法修改而恶化,有必要对立法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实施后对律师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刑九"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存在着法规范不协调、概念模糊、解释空间大等问题.其实施后一方面有助于遏制律师执业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将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由此可能带来新的"辩护难"问题.为避免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条款被滥用,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抑制刑罚冲动、保持司法克制;注重情节权衡、合理适用"但书";善意适用法律、防止曲意释法;坚持控辩平等、避免厚此薄彼;适用管辖回避、坚守程序正义.
刑法修正案(九)、泄露案件信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律师权利
D92;D91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