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03
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定罪、举证、审理、新变化
D9 ;D92
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 A01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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