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455.2015.06.003

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定罪、举证、审理、新变化

D9 ;D92

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 A01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7-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5,(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