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5.011
论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
受建国以来长期推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高利放贷行为处理不一的混乱局面。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高利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对之应作无罪化处理。为摆脱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奉行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打破国有垄断金融体制的桎梏,繁荣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未来对高利放贷行为在立法上予以规制时,应采取以疏为主,即以民商事手段作为疏导高利放贷行为的主要手段,以堵为辅,即以行政手段作为堵截超越合理利率上限的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以刑事手段作为堵截超越合理利率上限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实施疏堵结合的立法理念。
民间借贷、高利放贷、非法经营罪、职业高利放贷罪
F22;F83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资助项目NCET-13-006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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