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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5.04.005

可罚性理论: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超越

引用
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可罚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D91;D9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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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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