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3.004
由男性遭受性侵害案看性犯罪的法律变革
男性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刑法应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取消强奸罪主体和对象的限制是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罪刑体系内,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统一修改为猥亵罪。嫖宿幼女罪对强奸范围之外的部分主观上确非强奸的性侵害犯罪予以特别规定,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关键是要正确处理该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系,使我国刑法规范的性犯罪形成相互协调又错落有致的罪刑阶梯。
男性、性侵害、强奸罪、法律变革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