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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5.02.001

论共犯与错误

引用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是指教唆犯、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与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的事实情况方面虽然不符,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这一问题而言,法定符合说相对合理。有关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教唆犯只有在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其所教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时,才应对实行犯的既遂负责。针对实行犯所造成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并不负责。不同的共犯形式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当它作为行为规范发生作用时,作为一种故意,在一般人的认识层面上发生重合,因此,可以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构成要件、事实错误、教唆犯、间接正犯

D92;DF6

2015-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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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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