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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5.01.017

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引用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董事信义义务、企业濒临破产、破产重整程序、信托基金理论

F83;D92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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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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