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1.015
再议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
就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当前学界所主张的“劳动合同优先”、“劳动规章优先”、“双优先”等观点皆不可取。该等观点既极端又未切中要害,对劳动关系的认识过于表面化。两者的效力冲突问题本质上为用人单位单方不利变更后的劳动规章能否对原劳动者适用的问题。鉴于该类纠纷本质上为“利益纠纷”而非“权利纠纷”,故而立法不宜越俎代庖,直接肯定或否定,宜交由原劳动者以集体合意的方式加以决定。
劳动规章、劳动合同、效力位阶、不利变更
DF4;D91
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JC820012;201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企业劳动规章的合法性控制”项目编号2014SJB536的阶段性成果。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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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