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12.014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强制执行的程序规范及权利救济——基于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的视角
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①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名义债务人、共有财产、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权利救济
D92;D9
作者主持的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与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项目2013NA18之研究成果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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